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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甘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 发布时间: 2023-04-11 | 207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土地估价行业服务水平,充分利用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资源,保证专家技术仲裁、监督和指导等工作公平、客观、公正,甘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甘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土地估价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专家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工作领域分为土地估价报告评审、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和申诉)的技术仲裁、会员资信评级、会员自律检查、估价研究、行业规划发展等。

 

第二章  专家遴选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 入选专家采取社会公开征集、机构推荐、省协会邀请、会员自荐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入库专家拟在我省高等院校、科研事业单位、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中从事与土地估价相关专业领域的人员中产生。

 

第三章  入库专家条件

第五条 入库专家均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担工作任务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第六条 从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中产生的专家,从事土地估价、地价研究、实务或相关专业领域工作须在8(含)周年以上,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并具有副高(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有特殊需求、资深专家和学术带头人不受此年龄限制),在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由设区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推荐的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长期从事地价管理工作的专家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从土地估价机构中产生的专家

(一)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土地估价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了解本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

(二)取得土地估价师专业资格证书,且“连续注册并实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8(含)周年以上,在土地估价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三)在行业内及社会上均具有良好的口牌;

(四)愿意且有时间为土地估价行业提供专业服务;

(五)近3(含)年无违法违纪及诚信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六)会员机构技术负责人优先;

(七)全国司法库、甘肃司法库、中估协专家优先;

(八)同等条件下,以土地估价报告的评审得分较高者优先入库。

 

第四章  专家入库

第八条 技术仲裁委员会牵头专家库建设、开发利用及调整等相关工作,负责征集和补充专家。秘书处协助配合技术仲裁委员会的建库工作,同时负责入库专家的档案管理,并将入库专家的名单向全行业公开。 

第九条 为保证专业服务质量,同时结合我省土地估价业务的实际规模等具体情况,初次建库专家人数暂定为20人,之后可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增减。

第十条 入库程序

(一)入库申请

如实填写《甘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入库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真实性审核后推荐提交;

(二)资格核实

专家初审由技术仲裁委员会负责,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如: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估价报告及个人专业成就等资料),审核通过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省协会秘书处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拟入库专家信息及名单;

(三)资格公示

秘书处负责向全行业公示审核通过的拟入库专家名单,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技术仲裁委员会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四)准予入库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入库专家准予入库,正式成为专家。对有异议且经查实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但已审核通过且公示的拟入库专家,用其他申请入库的申请人中符合入库条件且得分最高者予以替补。

第十一条 专家聘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三年)相同,省协会根据专家履职、履责情况,可进行专家连选连任,也可终止专家资格或根据专家个人意愿申请自动退出。省协会可根据专家数量和专业要求适时增补专家,增补程序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增补专家的聘期与当期专家的聘期相同。

第五章  专家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履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使用“甘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称号;

(二)接受省协会聘请,从事土地估价报告评审、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和申诉)的技术仲裁、会员资信评级、会员自律检查、估价研究、行业规划发展等工作;

(三)有权了解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目的和相关信息,认为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四)有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当专家个人意见与专家组意见发生分歧时,可保留意见(做记录)或单独形成个人书面意见,有权不在专家组意见上签字;

(六)需要回避或确因正当理由不适宜参加受邀活动的,有权提出申请并拒绝参与专家工作;

(七)专家工作受行业保护,有根据参与工作情况要求保密的权利;

(八)有按实际工作量、劳动时间及劳动对象的难易程度等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九)有权自行更新通信地址、电话、邮箱等个人信息;

(十)有权自愿退出省协会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专家履职期间,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廉政规定,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二)认真履行职责,提前阅研工作相关材料,在合理的规定期限内客观、公正、具体地提出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对于有保密要求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材料内容;

(四)接受的工作如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并申请回避,工作中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五)未经省协会同意,不得以省协会专家名义出席任何活动;

(六)专家技术职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省协会报备;

(七)自觉接受省协会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专家选取及管理

第十四条 省协会组织开展土地估价报告评审、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和申诉)的技术仲裁、会员资信评级、会员自律检查、估价研究、行业发展规划等工作,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五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原则上采取轮流抽取方式,同一专家被连续选中两次后,在下轮抽取中自动轮空。但可根据专家时间的允许情况稍作适当调整,同时,当条件允许时,应尽量抽取至少一名位于项目所在地或对项目所在地情况比较熟悉的专家。另外,对技术难度大或特殊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专家特长,有针对性地挑选对具体项目更加擅长的专家。

第十六条 选择专家遵循回避原则。专家主动提出或各专门委员会已经知道拟选专家与项目主体、客体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不选择该专家。另外,不得选择离职不足五年的专家仲裁、评审、检查其原所在公司的评估项目或对其原所在公司进行评级。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可采取咨询答复、形式审查、专家评估、讨论会审相结合,以及资料审查、现场询问、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专门委员会和秘书处应将专家工作情况记入工作档案和纪要。

第十八条 专家可向省协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及其他有需求的组织提供咨询等服务,专家提供的服务记入专家工作档案。

 

第七章 专家工作评价及奖励

第十九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各专门委员会应适时对专家业务水平、尽职尽责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一般、差三个等级,作为后继项目评审和确定专家是否留库的依据。

第二十条 履职评价:

(一)单次履职评价。专家完成单次工作后,技术仲裁委员会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对专家进行单次履职、履责评价;

(二)年度履职评价。技术仲裁委员会会同其它各专门委员会根据专家年度工作情况对专家进行年度履职、履责评价。

第二十一条 表彰奖励:

(一)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及时给予表彰;

(二)对大力支持专家库建设及专家工作的单位给予表彰;

(三)对积极参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协会组织的相关工作的专家所在机构在年度评级中给予加分鼓励,并报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八章 监督与出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家名单应向行业内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家所在机构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严格把关,如因机构审核不力、把关不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将视情节轻重计入会员诚信档案,并在年度评级中给予减分或降级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出库管理。技术仲裁委员会每年对库内专家参与协会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可立即剔除专家库,然后向理事会报备。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技术仲裁委员会审核,报理事会批准,终止专家资格: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同一聘期内评价结果两次被评价为差的;

(二)实践证明,不具有专家学术水平或职业道德不佳的;

(三)履行专家职责期间,泄露获取的技术、商业秘密、未公开的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四)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与项目有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徇私舞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被查实的;

(七)利用省协会专家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不能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在规定时间回复工作邀请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有关工作的;

(九)因工作或身体原因不宜担任专家的;

(十)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协会技术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甘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入库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