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为建立并完善规划发展委员会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发展委员会全局性、趋势性、综合性的前瞻作用和与其他委员会的协同效应,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下设规划发展专业委员会。为规范委员会的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规划发展委员会。
三、 组织机构
规划发展委员会是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内设机构,委员会由协会分管该委员会的副会长负责。委员会委员人数不限,由协会会员自愿申请,组织考察批准后担任。
专业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四、工作职责
(一)深入调研行业全局性、趋势性、综合性的大事要事,把握行业发展规律,提出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建议。
(二)参与起草行业发展规划。
(三)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性、机制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工作制度
(一)规划发展委员会每年年底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检查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研究提出下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
(二)专项工作会议不定期举行,但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三) 委员会各委员,负责结合所在地区实际,及时研究、了解本机构和其他机构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报专业委员会。
(四)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应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不能履行职责,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六、其它
(一) 本工作制度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二) 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