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甘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 发布时间: 2023-04-11 18:30:00 | 2457 次浏览 | 分享到: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一)协会印章是协会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象征。为了保证协会印章的合法性、严肃性、权威性,维护协会形象和合法权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规范协会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以及停用和作废,实现印章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协会各类印章。

二、 印章种类

本制度所指印章为公章、财务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法人印鉴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三、 印章刻制

(一)各类印章刻制的申请由印章使用人提出,并根据需求提交印章刻制申请流程,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待申请流程通过后,方可由秘书处负责在有公安机关核准通过的印章入网备案资质的机构刻制印章。

(二)所有人员不得私自刻章。对私自刻章、伪造协会印章的行为,协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经济、民事等责任均由责任人承担。 

四、 印章启用

(一)印章刻制后,秘书处告知印章申请人后方可使用印章。

(二)协会所有印章,均由秘书处负责领用台账登记,将

印章印样清晰保存,并登记印章保管人及使用责任人。

五、 印章保管

(一)协会印章由协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设有 一名使用监督人。

(二)协会所有印章应入柜加锁,妥善保管,随用随取,用毕立即存于原处,节假日应封存印章。一旦发现丢失及异常情况,应妥善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协会管理层,并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三)印章保管人如有岗位变动或离职需变化印章保管人员的,需向秘书处及时备案。印章交接要在第三人监督下进行(即交接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确认签字)。

(四)印章保管人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保管人由于各种原因不在工作岗位时,应将印章交由本部门领导或领导指定的专人临时保管,并办好交接,以保证工作需要。

(五)印章保管人对所保管的印章,应经常检查,细心保护。

六、印章使用

(一)所有需要加盖公章、财务类印章的文件,由使用人提交《用印及印鉴(资质)外借审批表》提交用印申请,待审批通过后方可用印,其中公章、财务类印章由印章保管人分类建立使用台账。

(二)加盖印章时要严格审查有关文件、合同、资料是否与审批内容相符,不得有涂改部分,盖章文件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需重新提交审批流程。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三)印章保管人只有印章加盖权,没有审批权。

(四)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时,印章保管人擅自用印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若因擅自用印,导致协会遭受信誉、名誉、经济损失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一切责任;手续齐全,出现问题由申请用印人及相关流程内所有审批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所有需要加盖印章的文件超过一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章类文件视情况而定)。

(六)任何印章保管人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文件上加盖印章,严禁开具空白证明。

(七)印章保管人不得在审核手续不完备的文本上加盖印章。 如遇特殊情况,相关授权领导无法及时审批的,需由用印申请人请示协会负责人并获得准许的情况下盖章,印章保管人应督促申请人事后跟催并确认流程正常完结。

(八)协会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协会,因特殊情况确需带章  外出的,使用人须提交《用印及印鉴(资质)外借审批表》,审批通过后方可外带印章及资质文件,并由印章保管部门的一人进行陪同监督使用, 同时报秘书处备案、登记和交接。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使用完毕后应立即交回,借印期间发生的与所借印章有关的一切后果由借印人承担。

(九)因用章不慎造成损失,协会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直至法律责任。

七、协会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协会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

用。

(二)协会公章的主要适用范围

1、协会对外签发的文件;

2、协会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三)协会法人印鉴的主要适用范围

用于银行预留印鉴和办理银行金融业务,还包括需加盖法人

印鉴的合同、高级管理人员人事任免文件。

(四)协会财务类印章的主要适用范围

1、 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支出和收入证明的签章,主要用

于收款收据、银行票据等相关业务。

2、 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购买和开具发票使用。

八、 印章停用

(一)因需要更换新印章,在新印章启用同时,由秘书处在相关机构对原有印章进行销毁处理。

(二)具有下列情况时,由秘书处提交报废流程,详细说明原因,报协会会长会议审批。

1、 印章使用损坏;

2、 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3、 印章不再使用。

(三)经协会会长会议批准后,协会秘书处在相关机构作报

废处理。

(四)协会秘书处向协会各部门发布印章停用通知。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签发其他有关印章管理制度

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甘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2023年4月11日

 

附件1:《用印及印鉴(资质)外借审批表》

附件2:《承诺书》

附件3.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





您当前的位置: